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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五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19件。其中,制定7件,修改6件,废止6件。立法数量虽然不多,但却实现了由经验立法向适度超前立法的转变,由政府本位立法向社会本位立法的转变,由不愿触及矛盾向敢于和善于解决矛盾的转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都有了较大提升,我市立法工作在稳定中不断 创新,在创新中不断发展。 把握大局,服务中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五年来,本届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从法定职能出发,围绕大局谋划和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以保障、规范和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2003年,在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充分利用东北地区现有港口条件和优势,把大连建成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战略部署后,市委、市政府围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快航运中心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决定,常委会也随即将航运中心建设列为地方立法关注的重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既规范了我市船舶修造市场的秩序,提高了船舶修造质量,又加强了海域使用的管理,使海洋资源得到了较为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促进了全市港口航运建设、临港产业、渔业养殖业及海滨旅游观光业的和谐发展。 在坚持立法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常委会还注意通过地方立法适时地将促进人力、物力、财力向社会进步和环境资源保护倾斜的政策定型化制度化,以顺应民意民情,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坚持立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常委会始终把维护民利、改善民生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各个方面,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充分维护本地渔民的合法权益,在制定《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时,常委会从“用海优先”、“承包优先”、“失海补偿”等方面对渔民的根本利益和生活保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不仅使法规更具操作性,也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坚持开门立法,不断拓宽民主立法渠道 多年的立法实践让本届人大常委会深深体会到,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2004年、2005年,常委会连续两年通过报刊、网络等传媒向包括公民、人大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征集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一些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人大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项目被列入立法计划;对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我们始终坚持登报广泛征求修改意见;通过聘请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等成立地方立法工作咨询组,为地方立法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通过人大代表列席和市民旁听常委会会议,让公民更好地了解并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民主立法渠道的畅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更为便利的表达切身利益的机会,立法的公开、透明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地方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的灵魂和生命。为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突出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在选择立法项目时,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把那些必要性突出、针对性较强、各方面意见较统一又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项目作为立法的重点。二是在内容上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对实施性立法,注重在结合本地实际的基础上,细化国家和省在立法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较原则的一些事项,以便更好地操作。三是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创制先行功能,注重解决本地的特殊要求和矛盾,更好地体现法的服务、引导和促进作用。 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多年的立法实践表明,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行使好立法权,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就必须在立法中发挥好主导作用。几年来,常委会主要强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了立法工作程序的制度化建设,为科学立法提供坚实保障。二是在编制及实施立法计划的过程中,在搞好调研、加强协调的基础上,规范立法计划的编制程序,科学立项、控制总量,强化了立法计划的可操作性,使有限的立法资源发挥了较大的社会效益。三是有效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立法主体功能,注意做好专委会在法规调研、论证和起草环节的提前介入工作。四是合理把握立法进程,务求实效。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对法规在审议中尚未统一认识的意见,反复协商、充分论证,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后,再付诸表决。五是注意处理好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三者的关系,与时俱进做好法规的清理工作。五年来,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以及本市的实际,特别是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常委会先后完成了《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条例》等6部法规的修改和《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大连市老年人保护条例》等6部法规的废止工作。改、废项目占到了立法项目总数的 60%,既维护了法制的统一,也保证了立法的质量。 记者陈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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