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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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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办理时限:2天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
办事程序: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理申请后,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查,下发批复、核发新的批准证书或呈报上级部门审批。
2、企业领取变更批复和新的批准证书后,请参照新办企业后续手续指南办理各项变更手续。
3、批准终止的企业请将批准证书缴回市外经贸委,并到税务、统计、外汇、海关、工商等原登记机关办理各项注销手续。
  
申办资格:  
  中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申报和管理(指由外区、外省市转入或划转我区),并按期通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办材料:  
  1、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市工商局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董事会决议(签字原件);
4)   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变更的补充协议(修改书)原件;
5)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2、经营地址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房产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3)   董事会决议(签字原件);
4)   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变更的补充协议(修改书)原件;
5)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董事会决议(签字原件);
3)   经营范围涉及行业批准的,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变更的补充协议(修改书)原件;
5)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注册资本增减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签字原件);
3)   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变更的补充协议(修改书)原件;
4)   验资报告原件;
5)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新增股东的增资还需提交:
1)   新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附中文翻译件);
2)   董事委派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中方董事简历;
3)   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减资还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连续三次公告的证明。
5、股权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签字原件);
3)   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   新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附中文翻译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   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中方董事简历;
6)   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变更的补充协议(修改书)原件;
7)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   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转制: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关于外方转让股权和终止合营公司合同、章程的请示;
2)   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3)   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签字原件);
4)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内资企业通过转让股权方式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除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外,参照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
7、设立外省市非法人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董事会决议(签字原件);
3)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合并需要提交的材料(指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
1)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   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   各公司合同、章程;
4)   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各公司的验资报告;
6)   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   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   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   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一方接纳其它公司合并的,接纳公司继续存在并为合并申请人,加入方依法解散。双方合并为一新公司的,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原各方依法解散。公司因合并而解散的,应在合并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申请人在接到审批机关同意合并的初步批复后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至少公告三次,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在法定通告时限(通知30日、首次公告90日)内,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申请人继续向审批机关报送:
1)   报纸公告证明;
2)   通知债权人的证明;
3)   公司就其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9、分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   因公司分立而拟新设、存续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   公司合同、章程;
5)   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公司验资报告;
7)   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   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   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申请人在接到审批机关同意合并的初步批复后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在法定通告时限(通知30日、首次公告90日)内,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申请人继续向审批机关报送:
1)   报纸公告证明;
2)   通知债权人的证明;
3)   公司就其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10、终止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董事会决议原件(不设董事会的外商独资企业提交总经理签署决定);
3)   投资各方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4)   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清算结果报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备案
11、其它涉及合同、章程所载事项的变更(如入资期限、投资方式、经营期限、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投资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涉及公司合同、章程所载事项的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董事会决议原件;
3)   合同、章程补充修改协议或章程修改书原件;
4)   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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