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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办理时限: | 2天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 | | 办事程序: | | | |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理申请后,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查,下发批复、核发新的批准证书或呈报上级部门审批。 2、企业领取变更批复和新的批准证书后,请参照新办企业后续手续指南办理各项变更手续。 3、批准终止的企业请将批准证书缴回市外经贸委,并到税务、统计、外汇、海关、工商等原登记机关办理各项注销手续。 | | 申办资格: | | | | 中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申报和管理(指由外区、外省市转入或划转我区),并按期通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 | | 申办材料: | | | | 1、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市工商局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董事会决议(签字原件); 4) 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变更的补充协议(修改书)原件; 5)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2、经营地址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房产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3) 董事会决议(签字原件); 4) 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变更的补充协议(修改书)原件; 5)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董事会决议(签字原件); 3) 经营范围涉及行业批准的,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变更的补充协议(修改书)原件; 5)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注册资本增减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签字原件); 3) 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变更的补充协议(修改书)原件; 4) 验资报告原件; 5)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新增股东的增资还需提交: 1) 新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附中文翻译件); 2) 董事委派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中方董事简历; 3) 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减资还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连续三次公告的证明。 5、股权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签字原件); 3) 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 新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附中文翻译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 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中方董事简历; 6) 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变更的补充协议(修改书)原件; 7)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 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转制: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关于外方转让股权和终止合营公司合同、章程的请示; 2) 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3) 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签字原件); 4)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内资企业通过转让股权方式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除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外,参照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 7、设立外省市非法人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董事会决议(签字原件); 3)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合并需要提交的材料(指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 1)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 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 各公司合同、章程; 4) 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各公司的验资报告; 6) 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 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 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 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一方接纳其它公司合并的,接纳公司继续存在并为合并申请人,加入方依法解散。双方合并为一新公司的,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原各方依法解散。公司因合并而解散的,应在合并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申请人在接到审批机关同意合并的初步批复后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至少公告三次,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在法定通告时限(通知30日、首次公告90日)内,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申请人继续向审批机关报送: 1) 报纸公告证明; 2) 通知债权人的证明; 3) 公司就其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9、分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 因公司分立而拟新设、存续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 公司合同、章程; 5) 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公司验资报告; 7) 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 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 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申请人在接到审批机关同意合并的初步批复后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在法定通告时限(通知30日、首次公告90日)内,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申请人继续向审批机关报送: 1) 报纸公告证明; 2) 通知债权人的证明; 3) 公司就其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10、终止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董事会决议原件(不设董事会的外商独资企业提交总经理签署决定); 3) 投资各方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4) 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清算结果报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备案 11、其它涉及合同、章程所载事项的变更(如入资期限、投资方式、经营期限、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投资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涉及公司合同、章程所载事项的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 2) 董事会决议原件; 3) 合同、章程补充修改协议或章程修改书原件; 4) 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 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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