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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是否具备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资格 办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办理时限 20日 二、必须具备条件: 1.具有畜牧、兽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或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至少2名。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兼职; 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兽用生物制品的专业知识; 3.具有合法、固定的营业场所,兽用生物制品营业场所(含仓库)面积至少为40平方米; 4.具有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阴凉库(柜)、冷库(柜)等设备设施,总容积与经营品种相适应(至少400L); 5.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经营范围限定所代理的品种; 6.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7.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兽药经营许可证; 2.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3. 企业概况、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4. 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5. 委托经营协议复印件一份,内容包括代理的产品品种; 6. 提供温湿度记录、采购记录、销售记录、质量抽检记录或表格一份;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办事流程 1.材料受理。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相关材料,并进行初查。 2.材料审核。大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办理批件。大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省局审批后办理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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